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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钟煌彬、叶芽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煌彬,叶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5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钟煌彬,男,1980年8月7日出生,畲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叶芽明,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煌彬与被执行人叶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叶芽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叶芽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欧建平执行员  林育群执行员  陈龙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宣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