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阿丽与谢春、陆兆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丽,谢春,陆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阿丽,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谢春,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陆兆凤,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阿丽与谢春、陆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谢春、陆兆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以(2017)皖0523民初407号保全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春、陆兆凤名下位于和县历阳镇镇淮商业街60幢1单元B502号房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春、陆兆凤名下位于和县历阳镇镇淮商业街60幢1单元B502号房的房产(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B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礼龙审判员 赵晓军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