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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7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石兰兰与潘江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兰兰,潘江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347号原告:石兰兰,女,195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黄陵县城区。被告:潘江业,男,1961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石兰兰与被告潘江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兰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29元,由原告石兰兰负担。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