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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20

案件名称

贵阳冠星装饰有限公司与吕少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冠星装饰有限公司,吕少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529号原告:贵阳冠星装饰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泡木湾;法定代表人:郝彦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跃武,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系该公司业务主管。被告:吕少艮,男,50余岁,住贵阳市南明区,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冠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少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贵阳冠星装饰有限公司以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符,需重新起诉为由,自愿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冠星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二百零五元,由原告贵阳冠星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灵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应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