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恒昌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昌粮油有限公司,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936号原告:沈阳恒昌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张永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洪昌,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迟玉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恒昌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丽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恒昌粮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恒昌粮油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恒昌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阳恒昌粮油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译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