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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1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杨绪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艳,杨绪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艳。被执行人:杨绪丹。本院在执行王春艳与杨绪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春艳于2017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及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67号4单元3层3号房产,已进行查封,但因房产严重超执行标的暂无法处置,此案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王   国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