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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宇翔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宇翔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96号罪犯周宇翔,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娄星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宇翔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5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周宇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四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周宇翔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宇翔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周宇翔共获得表扬5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5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宇翔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宇翔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