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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德令哈金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令哈金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627号原告:德令哈金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河东区柴达木路新体育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广,男,汉族,德令哈金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被告: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祁连路。法定代表人:何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令哈金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令哈金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金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令哈金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076元减半收取,即8538元由原告德令哈金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金 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