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1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绪武与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武,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傅东平,卢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628号之二原告:张绪武,男,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进,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医院街16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文政,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傅东平,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卢燕杰,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武诉被告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傅东平、卢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燕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绪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武撤回对被告卢燕杰的起诉。审判员 汪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