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辛道斌、刘肇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道斌,刘肇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辛道斌,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肇坤,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贵州坤达石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罗甸县;毛传平,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李谢恩,男,1962年2月2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道斌与被执行人刘肇坤、贵州坤达石业有限公司、毛传平、李谢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兰天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