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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西省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某、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某,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某,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某某、文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山西省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59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5元及执行费359元。但被执行人任某某、文某至今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某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审 判 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