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国伟与山东博瑞建筑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伟,山东博瑞建筑安装防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2307号原告:刘国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军,东明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红军,东明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博瑞建筑安装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马头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高胜,职务经理。原告刘国伟与被告山东博瑞建筑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刘国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