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慧与赵志军、魏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赵志军,魏益娥,管彦光,临沂市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仲村物流有限公司,魏银河,平邑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6民初3662号原告:杨慧,女,1980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峰,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京磊,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军,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莲花园北区,被告:魏益娥,女,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莲花园北区,被告:管彦光,男,1988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临沂市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柏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63514205M1-1。法定代表人:赵志军,经理。被告:山东仲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仲村镇兴合村平蒙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8321156XX。法定代表人:席俊桐,经理。以上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银河,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平邑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城蒙阳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39259686D1-1法定代表人:魏银河,总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伟,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原告杨慧与被告赵志军、魏益娥、管彦光、临沂市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建材)、山东仲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村物流)、魏银河、平邑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泺源房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峰、彭京磊,被告赵志军、魏益娥、管彦光、泰达建材、仲村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魏银河、泺源房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赵志军、魏益娥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依法判令管彦光、泰达建材、仲村物流、魏银河、泺源房产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7日,赵志军、魏益娥借原告300万元,2015年6月26日到期,并约定了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200万元。赵志军、魏益娥共同辩称,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是274万元,同意按照274万元本金偿还,暂时没钱,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管彦光、泰达建材、仲村物流共同辩称,担保属实,该笔借款应由赵志军、魏益娥偿还。魏银河、泺源房产共同辩称,担保属实,应由赵志军、魏益娥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7日,赵志军、魏益娥给杨慧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从杨慧处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30天,到期日为2015年6月26日。如逾期不还,加罚总金额30%的违约金,管彦光、泰达建材、仲村物流、魏银河、泺源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当天,杨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志军支付274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26万元。赵志军给杨慧出具收款证明一份,载明收到杨慧转账274万元,现金26万元,共计300万元。2015年7月2日,赵志军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志军、魏益娥从原告处共借款300万元,有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收款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100万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总金额的30%,该约定应以不超年利率24%为限。管彦光、泰达建材、仲村物流、魏银河、泺源房产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不支持。对赵志军、魏益娥辩称实际收到借款为274万元的观点与赵志军出具的收款证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志军、魏益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杨慧借款1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90万元为限);二、管彦光、临沂市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仲村物流有限公司、魏银河、平邑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杨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赵志军、魏益娥、管彦光、临沂市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仲村物流有限公司、魏银河、平邑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巩延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