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全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21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全德,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施甸县人,住保山市施甸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全德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世保、代理检察员梁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全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全德以女性名义注册微信(昵称"只想做个好女人")。2017年3月8日,被害人李某使用的微信(昵称"红强车行")添加"只想做个好女人"为微信好友。2017年4月7日,双方开始聊天,李全德通过"只想做个好女人"的微信告知李某其真实名字叫"蒋某",在保山服装店卖衣服,自己的老板是李全德,并将其使用的另一个微信(昵称"李总不拽、容易被甩")及李全德的真实照片通过"只想做个好女人"分享给李某,李某认出照片中的人是自己的同学李全德,并让李全德给其介绍女友,李全德便用"李总不拽,容易被甩"的微信把"蒋某"介绍给李某。2017年4月8日,李全德用"只想做个好女人"的微信以"蒋某"的名义与李某聊天,并答应以结婚为前提与李某交往,随后便以"蒋某"的名义陆续虚构其母亲生病急需医药费等理由诱骗李某借钱给自己,李某基于与李全德的关系对"蒋某"产生误信,先后十四次向"蒋某"汇款共计人民币181,000元,李全德骗到钱后将钱用于赌博。被告人李全德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全德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全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解认为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但因家里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希望法庭从轻处理,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全德以女性名义注册了昵称为"只想做个好女人"的微信。2017年3月8日,被害人李某使用的昵称为"红强车行"的微信添加了"只想做个好女人"为微信好友。同年4月7日,双方开始聊天,李全德通过"只想做个好女人"的微信告知李某其真实名字叫"蒋某",在保山服装店卖衣服,自己的老板是李全德,并将李全德真实的照片及其使用的另一个昵称为"李总不拽、容易被甩"微信通过"只想做个好女人"分享给李某,李某认出照片中的人是自己的同学李全德,便添加了李全德昵称为"李总不拽、容易被甩"的微信,之后李某通过打电话和视频聊天确认了李全德确实是其同学。在聊天过程中,李全德通过微信为李某介绍女友"蒋某"。2017年4月8日,李全德用"只想做个好女人"的微信以"蒋某"的名义与李某聊天,并答应以结婚为目的与李某交往,随后便以"蒋某"的名义陆续虚构其母亲生病急需医药费等理由以"借钱"的名义骗取李某的钱,李某基于与李全德的同学关系及相信李全德虚构"蒋某"有还款能力等虚假的事实,先后十四次向李全德通过微信提供的账户名为:蒋某,卡号为62×××23的中国邮政储蓄卡汇款共计人民币181,000元,李全德骗取钱后将钱用于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4月8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母亲住院急需用钱,骗取李某人民币5,000元。4月15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母亲住院没有伙食费,骗取李某人民币3,000元。4月19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急需还亲戚钱,骗取李某人民币6,000元。4月22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自己没有钱,骗取李某人民币2,000元。4月24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自己的钱遗失,骗取李某人民币6,000元。4月27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其表弟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人急需用钱,骗取李某人民币21,000元。4月30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母亲病重需要转院急需用钱,骗取李某人民币20,000元。5月4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母亲转院费用不够,骗取李某人民币7,000元。5月6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母亲住院用进口药品,没有医药费,骗取李某人民币15,000元。5月11日,被告人李全德以同样的理由,骗取李某人民币30,000元。5月16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家里卖树需交押金,骗取李某人民币20,000元。5月20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母亲住院没有医药费,骗取李某人民币5,000元。5月21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母亲准备出院,需要购买进口药品带回家,急需用钱,骗取李某人民币5,000元。5月26日,被告人李全德冒充"蒋某"谎称母亲办理出院手续急需用钱,骗取李某人民币2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有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全德的OPPO手机的照片。二、书证: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全德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6月10日8时30分,施甸县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李某报称:2017年4月8日至5月26日间,他在微信上被一个自称"蒋某"的女子以母亲住院等理由借钱181,000元。但之后发现蒋某是李全德的前妻,而且其打款所使用的银行卡是李全德使用,他认为自己被骗了。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同年6月12日11时许,在保山市隆阳区霁虹路一牛肉食馆抓获李全德。并从李全德身上右裤兜查获OPPO手机1部,予以扣押。3.中共邮政储蓄银行施甸县保场营业所出具的账户交易明细、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存取款业务凭单,证实被害人李某在2017年4月8日至5月26日间,通过自己的卡号为:62×××77的账户十四次汇款到账户名为:蒋某,卡号为62×××23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共计18.1万元人民币及每笔汇款时间等情况。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李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其使用的金色vivo牌手机1部及电子截屏图片光盘,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后已将金色vivo牌手机发还李某。5.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全德的尿液经现场检测,吗啡结果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阴性。6.看守所被羁押人员体表检查登记表、健康检查笔录,证实在被告人李全德进入看守所羁押时,经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其无外伤、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状态正常。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全德实施诈骗时使用的户名为:蒋某,账号为62×××23的中国邮政储蓄卡,李全德将骗取的钱取出后已把其丢弃在保山青华湖旁的垃圾桶,因时间间隔长,侦查人员未能找到。三、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文书:施甸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施公(网)勘[2017]20170913SJ007号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文书及附件:检材照片记录表、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实经过专业电子数据取证、分析软件的技术检验,网络安全技术人员从李某使用的手机中检出李某使用的微信账号:×××(昵称为"红强车行")内与微信号×××(昵称"李总不拽,容易被甩")及微信号×××(昵称"只想做个好女人")的相关聊天记录等数据材料,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刻录在光盘上。四、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8日,他在微信上有一个微信号为×××,微信名为"只想做个好女人"的微信,附注:性别是女性、电话号码为157××××1773,便主动添加了该微信。同年4月7日他开始和对方聊天,对方向其介绍名字叫"蒋某",是大理人,同时还说到"她在保山打工,老板是李全德",并通过微信向他分享了李全德的名片和照片,他看到照片上的李全德是自己的同学,便添加了"蒋某"向其分享的李全德的微信(微信号×××,昵称为"李总不拽,容易被甩")。之后他和李全德视频聊天并确认李全德是自己的同学,在聊天过程中李全德向他介绍女友,即所谓在其服装店里打工的女员工"蒋某",还向他分享了微信号为×××,昵称叫"只想做个好女人"的微信,李全德还说这个女的比较靠谱。4月8日,"只想做个好女人"问他是否真心相处(以结婚为目的),他回答是的,"蒋某"之后就说到其母亲生病要向他借钱,他便打电话和发微信向李全德确认,李全德说"蒋某"的母亲确实住院及其家庭情况等,还说如果"蒋某"还不出来,让他与之拿。就这样,他先后十四次被"蒋某"以各种理由哄骗,通过邮政储蓄向"蒋某"提供的户名为蒋某、账号为62×××23的中国邮政储蓄卡汇了18.1万元钱。五、证人蒋某证言,证实她于2009年认识李全德并与之生活过一段时间,卡号为62×××23的邮政储蓄卡是她办理的,她与李全德一起生活时将该卡交给了李全德,两人分开后,是李全德在使用该张卡。她没有注册使用过账号为×××、昵称叫"只想做个好女人"的微信号。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刻录光盘、聊天截屏图片,记载了被告人李全德注册的微信账号为×××(昵称"李总不拽,容易被甩")和×××(昵称"只想做个好女人")的微信与李某使用的微信账号为×××(昵称为"红强车行")的聊天内容,真实地记录了李全德以"蒋某"的名义十四次以借钱为名,编造母亲生病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了李某的18.1万元钱的经过。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一)被告人李全德供述了其通过注册账号为×××、昵称叫"只想做个好女人"的微信号,以自己的前妻"蒋某"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聊天,虚构各种理由,十四次以借的名义骗取了李某的18.1万元钱,钱都是通过邮政储蓄打到其使用的户名为:蒋某,卡号为62×××23的邮政储蓄卡,他把钱取出后用于了赌博。(二)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全德的讯问依法进行,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本案犯罪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冒充他人名义,编造虚假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8.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全德的犯罪行为,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全德多次诈骗,并将骗取的钱用于非法活动,不能退赃,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全德被抓获后能够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全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缴清。)二、扣押的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李全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1万元退还被害人李红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朝翠审 判 员 朱仁凤人民陪审员 李月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