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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永明(福建)人造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德龙化工有限公司,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陈华成,陈汉明,柯秀清,陈华强,庄佳佳,张湘苑,陈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青阳和平中路优兰发大厦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1398523X。负责人:李清茎。被执行人: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泉源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61158025-1。法定代表人:陈华成。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尼葛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607744-0。法定代表人:陈华强。被执行人:永明(福建)人造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979114-7。法定代表人:陈汉明。被执行人:福建德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水东创业培训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9506108-3。法定代表人:柯良鹏。被执行人: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5885-5。法定代表人:陈汉明。被执行人:陈华成,男,1976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汉明,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柯秀清,女,1952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华强,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庄佳佳,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湘苑,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华雄,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永明(福建)人造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德龙化工有限公司、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陈华成、陈汉明、柯秀清、陈华强、庄佳佳、张湘苑、陈华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6)闽05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