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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刑更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如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更292号罪犯杜如强,男,生于1987年12月26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金中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如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9421.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杜如强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杜如强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如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1次,被评为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7年10月25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元。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杜如强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收据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如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如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徐兴审判员狄培明审判员刘维亮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