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廖练武、张建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廖练武,张建英,龚桂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012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9。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忠,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昂,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廖练武,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张建英,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龚桂平,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练武、张建英、龚桂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艺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