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廖练武、张建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廖练武,张建英,龚桂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012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9。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忠,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昂,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廖练武,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张建英,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龚桂平,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练武、张建英、龚桂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艺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