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范国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388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406号。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1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范国勇,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住江西省丰城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国勇到石狮市蚶江镇山前西区,溜门入户,盗走被害人蔡某1放在桌上的1部佰云N**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37元)。案发后,手机已追还。2.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范国勇到石狮市宝盖镇欣爱美服饰公司仓库,盗走被害人朱某1停放的1部英菲力尔YF-0190型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79元)。案发后,赃车未追回。3.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范国勇到石狮市灵秀镇小桥路49号赖皮鸡店内,趁被害人赖某离开店内之机,盗走赖放在桌上的1部步步高VIVOY6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311元)。被告人范国勇于2017年6月20日在石狮市凤里街道后花社区好而慧公寓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到被害人蔡某1被盗手机一部。另查明,被告人范国勇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赃物步步高VIVOY67型手机出售给朱金平。案发后,该赃物手机已追还。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范国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范国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国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232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国勇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国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范国勇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国勇有入户盗窃情节,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国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范国勇赔偿被害人朱建宁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七十九元。追缴被告人范国勇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