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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薛青山申请执行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青山,呼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133号申请执行人薛青山,男,现住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被执行人呼兵,男,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青山与被执行人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薛青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600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呼���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恢复执行有效期为两年。审判员  赵迅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