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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易云龙与被告金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云龙,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842号原告易云龙。委托代理人陈良俊。委托代理人邱显耀。被告金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云龙与被告金慧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易云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云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8元,减半收取6979元,由原告易云龙负担。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柳莎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