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易云龙与被告金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云龙,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842号原告易云龙。委托代理人陈良俊。委托代理人邱显耀。被告金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云龙与被告金慧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易云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云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8元,减半收取6979元,由原告易云龙负担。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柳莎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