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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五喜、吴小芳等与吴天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五喜,吴小芳,吴天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57号原告:程五喜,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吴小芳,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秋、谈旭,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天兰,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河,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五喜、吴小芳诉被告吴天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五喜、吴小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五喜、吴小芳撤回起诉。减半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程五喜、吴小芳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琪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