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五喜、吴小芳等与吴天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五喜,吴小芳,吴天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57号原告:程五喜,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吴小芳,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秋、谈旭,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天兰,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河,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五喜、吴小芳诉被告吴天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五喜、吴小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五喜、吴小芳撤回起诉。减半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程五喜、吴小芳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琪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