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5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吉煜鑫与贵州索玛花投资有限公司、陈善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煜鑫,贵州索玛花投资有限公司,陈善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5494号原告:吉煜鑫,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邓继、孙善朋,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索玛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迎宾路白金府邸雍景苑4-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738852761。被告:陈善京,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吉煜鑫诉被告贵州索玛花投资有限公司、陈善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煜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煜鑫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按照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煜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00元,由原告吉煜鑫承担。审判员 孔羽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开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