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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刑初688号自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人李某,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自诉人周某某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某某控告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被告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周某某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