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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执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申请执行何某、王某、安某、刘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何某,王某,安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被执行人:何某,女。被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安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申请执行何某、王某、安某、刘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124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何某支付本金612291.28元、利息及罚息;王某、安某、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819元。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调查,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3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柳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