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辖终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晏某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某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某某,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某,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晏某某与被上诉人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5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晏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离开经常居住地未满一年,仍应以原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被上诉人离开经常居住地前一直居住在宝山区华和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被上诉人于上诉人2017年5月起诉时居住在江苏省启东市长江新村,根据上述规定,该地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本案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移送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