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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执20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菱塘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13284429。法定代表人杨福贵。委托代理人王忠城,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幸,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鲁家峙16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699196。法定代表人陶忠海。被执行人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组织机构代码:75396236X。法定代表人张济。被执行人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蚂蚁岛大兴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97646545。法定代表人蔡辉华。本院在执行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与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2017)浙09执20号商事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王 巍审 判 员  郑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