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1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孙同伟、龚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同伟,龚冬梅,申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同伟,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龚冬梅,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申继刚,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孙同伟、龚冬梅与申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3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耘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