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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执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渝中区依阿华娱乐城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渝中区依阿华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3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执行人渝中区依阿华娱乐城,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16-118号第五层A区部分。经营者马敬,男,汉族,1992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渝中区依阿华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60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渝中区依阿华娱乐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履行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文审判员 田光芒审判员 谭联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