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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执9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煌达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煌达,周培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9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迎宾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2335740836J。法定代表人:纪刚宏,局长。被执行人:李煌达,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周培茹,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煌达、周培茹(2017)闽0582行审229号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8166元。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安腾审判员  黄东来审判员  洪肇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燕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