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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维玲、王秀萍与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玲,王秀萍,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02行初23号原告:刘维玲,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王秀萍,女,1957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党政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谢北寒,该局局长。原告刘维玲、王秀萍与被告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维玲、王秀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维玲、王秀萍以供热公司已与被告协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玲、王秀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维玲、王秀萍负担。审 判 长  许 永审 判 员  马 莹人民陪审员  刘秀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