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悦泓经贸有限公司与龚燕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悦泓经贸有限公司,龚燕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悦泓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爱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冉,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丹,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燕,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时华,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悦泓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7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上海悦泓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悦泓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悦泓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悦泓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徐丹阳审判长 乔蓓华审判员 谢亚琳审判员 浦 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