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玉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刑初579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玉龙,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睢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玉龙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广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玉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朱玉龙酒后无证驾驶其广汽本田汽车至睢县潮后公路皮营村东南地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用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后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朱玉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2.1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玉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证查询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玉龙无视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朱玉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玉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中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