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晟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晟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2069号申请人郑州晟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76号9号楼1单元1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864113。法定代表人赵磊。委托代理人王彦晓,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冬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87731W。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身份证号码为4123211979********。被申请人张玉峰,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郑州晟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峰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峰银行存款四十六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