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孟钦华与桃源县锦绣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钦华,桃源县锦绣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孟钦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桃源县锦绣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杨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钦华与被执行人桃源县锦绣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钟 勇审判员 白景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