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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公司、樊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公司,樊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阎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樊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原平市大芳信用社职工,现住原平市商汇街334号3号楼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981民初第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樊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樊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洪胜在有关单位帐户存款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用1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