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曹毅申请执行张春生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毅,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毅被执行人:张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4民初2197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曹毅申请执行张春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张春生支付购房款225万及利息、诉讼费14928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由其他案件拍卖被执行人张春生名下的房产,由于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曹毅不同意抵债,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