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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瑞军与上诉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民终3417号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对上诉人朱瑞军与上诉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1民终34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1民终3417号民事判决书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瑞军,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补正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瑞军,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审判长胡雪莹审判员李艳审判员王海莹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