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督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刚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3民督64号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蔡连和,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初,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依兰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依兰县。被申请人:吴刚,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依兰县。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吴刚欠申请人贷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20,060.04元,本息合计90,060.0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20,060.04元,合计90,060.04元。申请费683.83元,由被申请人吴刚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禹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