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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恢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四清、郑全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四清,郑全进,郑全胜,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琴台商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恢执367号申请人:高四清,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郑全进,男,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郑全胜,男,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琴台商贸公司。申请人高四清与被执行人郑全进、郑全胜、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琴台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武汉市汉阳琴台商贸公司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四清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6恢执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光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