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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任丽霞、赵爱国等与谢军威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霞,赵爱国,谢军威,杨节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99号之三原告任丽霞,女,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赵爱国,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谢军威,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节义,男,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受理原告任丽霞、赵爱国与被告谢军威、杨节义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交的被告杨节义的身份信息不详,本院也无法给被告杨节义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丽霞、赵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5元,退还原告任丽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长社审判员  贾立法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