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任丽霞、赵爱国等与谢军威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霞,赵爱国,谢军威,杨节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99号之三原告任丽霞,女,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赵爱国,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谢军威,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节义,男,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受理原告任丽霞、赵爱国与被告谢军威、杨节义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交的被告杨节义的身份信息不详,本院也无法给被告杨节义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丽霞、赵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5元,退还原告任丽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长社审判员 贾立法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