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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文斌诉被告蔡美娇、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斌,蔡美娇,林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1337号原告:谢文斌,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乐清市,被告:蔡美娇,女,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乐清市,被告:林海燕,女,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斌诉被告蔡美娇、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文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旭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代书记员 张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