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文斌诉被告蔡美娇、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斌,蔡美娇,林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1337号原告:谢文斌,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乐清市,被告:蔡美娇,女,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乐清市,被告:林海燕,女,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斌诉被告蔡美娇、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文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旭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代书记员 张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