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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解近安、穆红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解近安,穆红伶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1166号原告: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宏州芒市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662603177G。诉讼代表人:李宏,该公司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城,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解近安,男,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芒市。被告:穆红伶,女,1960年3月8日生,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芒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平,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解近安、穆红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本案诉讼请求有误,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600元,减半收取计28300元,由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宏芸审判员  杨丽菊审判员  李 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