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贾东华与于永林、康所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东华,于永林,康所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4339号原告贾东华,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于永林,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康所柱,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东华诉被告于永林、康所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贾东华负担。审判员包青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守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