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大凯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大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57号罪犯黄大凯,男,1950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大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黄大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六千三百一十五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大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邵中少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黄大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九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大凯降低提请减刑幅度,但因该犯在庭审中否认犯罪事实,娄底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黄大凯在审理期间,不认罪悔罪,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大凯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