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史海龙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海龙,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史海龙,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中。法定代表人:翟惠敏,经理。申请执行人史海龙与被执行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700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应支付史海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2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258元、二次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76.1元、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13日的工资5871.72元、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5日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995.4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34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海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四个,被执行人承诺2017年11月底前给付案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史海龙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史海龙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