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广柱、李付多等与刘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柱,李付多,刘兵,霍邱县国宏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4146号原告:陈广柱,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李付多,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李付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柱,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刘兵,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霍邱县国宏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潘集镇潘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0952159518。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陈广柱、李付多与刘兵、霍邱县国宏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陈广柱、李付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广柱、李付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陈广柱、李付多负担。审判员 汪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苏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