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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艳与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3556号原告:唐艳,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昌盛路200号。法定代表人:郑宏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艳与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艳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旭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艳诉称,原告与被告方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了一份《金河水岸VIP(铂银卡)协议》,协议内容见协议复印件。2017年5月22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签订退款申请书并承诺1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金河水岸VIP预售全款,2017年6月12日当天去金河水岸售楼部办理相关退款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自2017年4月26日起未向原告支付增值红利,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按协议退还金河水岸VIP预售款50000元整,并按照协议结算2017年4月26日以后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旭升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原告唐艳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了一份《金河水岸VIP(铂银卡)协议》,并于当天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50000元,被告旭升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出具一张收据。2017年5月22日原告唐艳向被告旭升公司提出退款申请,被告旭升公司承诺15个工作日内退还金河水岸VIP预售全款,2017年9月27日当天原告唐艳去金河水岸售楼部办理相关退款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款,并自2017年4月27日起未向原告唐艳支付利息,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定金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金河水岸VIP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该协议约定填写并提交了退款申请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50000元预售款和支付合同约定的增值红利。现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每月750元的红利,该红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协议退还原告唐艳金河水岸VIP预售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协议按25元/天从2017年4月27日起计算红利至预售款退还清之日止;上述义务,限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婷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