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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培侠、吴中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培侠,吴中林,谢健,谢红,严兆奎,严兆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长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26964-2。负责人:巩大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培侠,女,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吴中林,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谢健,男,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谢红,女,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严兆奎,男,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严兆杨,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泗洪县。依据(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谢培侠、吴中林、谢健、谢红、严兆奎、严兆杨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谢培侠、吴中林共同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1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培侠、吴中林、谢健、谢红、严兆奎、严兆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月20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2月4日,查封严兆杨名下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河畔花城16幢1-202室和严兆奎名下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河畔花城16幢2-203室房产(上述房产为一套住房,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2017年10月19日,查封谢培侠名下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和谢红名下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谢培侠名下所有的位于泗洪水岸城邦C6幢27号房产已被评估拍卖,现已执行到位704236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张可兴执行员 彭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强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