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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柱清与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柱清,刘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5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柱清,男性,住呼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刘向东,男性,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柱清被执行人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债权金额为借款****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 永 春代理审判员 赵 岗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阿拉腾萨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