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柱清与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柱清,刘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5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柱清,男性,住呼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刘向东,男性,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柱清被执行人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债权金额为借款****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 永 春代理审判员 赵 岗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阿拉腾萨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