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洪应中、郭才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应中,郭才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洪应中,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雪君,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才德,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应中与被执行人郭才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7)皖12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才德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0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平 来自